广东省 教育硕士 学费报销之 法律依据!
转发关于做好我省2008年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报考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各中小学:
现将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08年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报考工作的通知》(粤教人〔2007〕12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区、县级市教育局按文件的要求,将此项工作通知到所属各中小学、幼儿园,并积极鼓励、支持和组织符合报考条件的教师及管理干部按照招生简章的要求进行报名。
局属各单位的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学员的学费报销办法及标准,按照《关于印发<2006-2007年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实施细则>的通知》(穗教组人〔2006〕23号)办理,即进修学费30%由本人负责,40%由任职单位负责,30%由市教育局负责。具体报销办法是:由任职单位负责报销的部分,教师在取得教育硕士学位证书后,凭学位证书和学费发票,到任职学校办理报销手续;由市教育局负责报销的部分,进修教师可平录取通知书和学费发票的复印件,并以学校为单位办理报销手续,报销上年的学费,办理时间初定在每年10月,具体时间以市教育局的通知为准。
各区、县级市学费报销办法,由各区、县级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研究确定。
广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日
转引自:http://www.gzluogang.edu.cn/gz33cmsweb/CMShtml/lgzjcj/lgzjcj_tzgg/2007-7/26/11_00_56_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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